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宫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
来源:刘蕴增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9-25
浏览量:347

宫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

1、简述案件情况 :原告从事木制家俱生意,在2014至2015一年时间内,被告其于双方达成的合伙协议而加入原告的家俱生意,并形成合伙经营。但合伙期间,被告未按合伙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合伙结束时,经双方共同清算账目,被告共欠原告65万余元。此外,被告还欠其另行购买原告的家俱款5万余元。二项合计共70余万元。原告多次讨要,但被告拒不支付,原告遂到法院起诉并提交了合伙协议、解散时的有双方签名认可的清算账目等证据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起诉,称其通过银行转账的部分款项没有在账目中体现;原告所提交的账目不准确,许多应扣除的费用没有扣除;被告投入的20多万元的设备仍在原告企业中使用,但却在原告提交的账目中没有体现。并且被告提起了反诉,并提交了许多购物单据(非正规发票)作为证据。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,认为其提交的单据部分上面购货方名称与被告不相符;部他单据的收款联和存根联不相符;部分单据未写明客户名称;被告提交的照片,无法确定照片的拍摄场景、拍摄时间;故被告提交的证据无证证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。法院审理中,因双方系合伙关系,来往款项繁杂,账目不全,故无法进行审计;鉴于原告提交的散伙清算账目中约定了散伙账分担方式和金额明细、每页均有原、被告的签字,且有被告签名的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,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的书证散伙帐分担方式和金额明细表予以确认;另,因被告还欠其另行购买原告的家俱款5万余元与合伙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,因此法院另行审理。最终,法院综合全案证据、双方的陈述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合伙欠款65万余元;被告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5万余元。原告胜诉。

2、综合案件情况律师点评:该案证据比较复杂,在律师的指导下,原告梳理出合伙协议 、合伙解散时的清算账目、散伙帐分担方式、被告所签名的欠条等几十份证据提交给法院。起诉后,整个诉讼过程也较复杂,先后开庭三次,又分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,而且涉及到反诉。被告也提交了几十份证据、照片等,并且提出反诉,又提出进行审计,所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真审核、提出质证方案予以驳斥,按照证据的三性审查原则,直接指出被告在逻辑关系上的不合理之处。最终三次法庭审理,数个回合的交锋,终于获得了法官的支持,最终原告胜诉。

3、建议:经商做企业的人员,请在本案中吸取教训:一是无论是合伙、共同投资入股、还是签订合同,一定要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清楚、明白,以免将业产生分歧;二是不但在合同或协议中把权利义务规定清楚,还要在履行中注意随时保存证据、把证据写的或履行的清楚明白,留以备用。三是履行合同、协议中,不要随意变更或做出决定。一定要想好利弊得失再做出决定,防止匆忙之下,因考虑不周给自己带来隐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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